深圳市文化局
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
展览报批程序(暂行)》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展览报批程序(暂行)》(深文字〔1995〕120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展览报批程序(暂行)(深文字〔1995〕120号)
2.关于深圳市文博单位陈列展览的管理规定(深文字〔1995〕123号)
3.关于加强宾馆酒店闭路电视播放系统管理的通知(深广局字〔1996〕88号)
4.关于加强我市报刊社版权管理的通知(深版权〔1998〕7号)
5.关于实施深圳市内部报刊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新出〔1998〕30号)
6.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深版权〔1999〕3号)
深圳市文化局规范性文件总校核人:林美德、冯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