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编辑出版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日)
深新出〔1999〕53号
各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报刊治理整顿的部署,我市对原有的企业内部报刊(含省刊号、市刊号)进行了清理,大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刊已于1998年底转化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登记证。经重新登记以及新创办的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绝大部分能遵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正常出版,但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我市企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行为,保障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企业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公开征订或标价出售,不得刊登广告。
二、企业内部资料必须按《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所登记的项目编辑出版,不准擅自增期、扩版、增页、合刊、休刊、增加印数。
三、企业内部资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范围出版,要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四、编印内部资料的企业必须设立固定的编辑部(不能称报社或杂志社),提供和保证内部资料正常出版和其他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以及办公条件。
五、企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单位必须参加市新闻出版局召开的内部资料出版通气会。
六、企业内部资料编辑部的负责人(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必须定期接受省、市新闻出版局举办的业务培训。
七、企业应给内部资料编辑部门配备专职的编辑人员;为了保证内部资料编辑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建议企业给予编辑部的负责人(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享受企业部门经理或主任级待遇。编辑部人员变动情况,企业应及时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八、企业内部资料的印刷必须凭《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到市新闻出版局指定的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含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厂印刷。有关印刷凭据须保留一年,以备查验。
九、企业内部资料必须在出版后5日内,向省、市新闻出版局缴送样本3本。
十、企业内部资料内容或其他方面出了问题,情节较轻的,市新闻出版局可以约请企业内部资料负责人及主管主办单位分管内部资料的负责人谈话,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情节严重的,市新闻出版局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登记证,并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