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
深保税办〔1995〕13号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临时用地由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统一管理。凡参与保税区开发建设的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管理局地政规划处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事宜,申请单位应向该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规划设计资料。
四、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注1
六、地政规划处应在临时用地单位交付押金、租金后,及时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蓝线图。
七、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建设使用,严禁自行挪作他用或擅自租让他人。使用期内应接受地政规划处及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管理。
八、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内,必须按管理局有关规定缴纳水费、电费。
九、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因建设需要,管理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将地上临时建筑物拆除,将场地清理干净。注2
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原用地者自动丧失用地权利,由地政规划处发文收回租地,注销临时用地许可证。
十一、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者确因需要延期使用,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本办法自1995年2月18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地政处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注2 此条原文为:九、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因建设需要,管理局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将地上临时建筑物拆除,将场地清理干净。按实际天数结算用地租金,管理局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