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
深工商〔2000〕59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局企管处、信息中心、注册分局共同研究,并报局领导审定,由各分局个体科从3月13日起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采用国家局编制的登记注册软件。该软件为单机操作,用UCDOS6.0、FOXPRO编制而成。计算机科负责在3月13日之前到各分局安装。建立在Window98平台上的联网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开发。
二、注册号为13位。前4位为深圳代码"4403",第5、6位为区号,各分局依次为:罗湖03、福田04、南山05、盐田21、宝安06、龙岗07、蛇口22、专业市场23。第7位为企业类型代码,个人独资企业为"2",第8至13位为流水号。
三、名称查重不要求全市查重,只要求本区内不重名即可。名称中必须含有"深圳市××区"字样,不得含有"公司"、"有限公司"字样。
四、执照加盖发照机关即各工商分局公章。
五、由于本次使用单机版软件,各分局只能在一台电脑上打印执照,以免重名或重号。
六、执照由各分局自行向指定厂家订购,镜柜与个体执照镜框的尺寸相同可不用订购,表格由各分局按标准样式自行印制。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收费按企业登记标准收取。
八、跨区迁移的企业,先到迁入地所在分局申请准予迁入并进行商号查重,然后到迁出地所在分局办理迁出手续,将密封后的企业档案交到迁入地所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