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8月24日)
深工商〔2000〕208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理顺经纪人管理体制,强化经纪人监管,规范我市经纪人市场,现就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纪人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从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目标出发,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实现监管到位的目标。
二、关于经纪人归口管理
根据1997年6月24日市局《工作会议纪要》(2),市局重申,对经纪人的监管实行以专业市场分局归口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纪人实行监管。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注1
(二)注册分局和其他分局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分别依照《办法》、《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负责各类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对符合《办法》、《条例》所规定经纪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经纪人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从业人员可通过电脑联网或向专业市场分局核对资格证书。
(三)企业管理处和各分局企业、个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把好企业年检关和私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关。
(四)市场处负责对专业市场分局进行业务工作指导,并协同专业市场分局与我市房地产、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理顺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的关系,拓展经纪人监管范围。
(五)法制处负责会同人事处、专业市场分局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有关经纪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
(六)合同办负责会同专业市场分局依据《合同法》、《办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纪活动方式(如居间、行纪或代理),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的鉴证以及对各辖区分局、工商所进行相关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
(七)广告处负责协同专业市场分局做好广告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的工作,对各辖区分局、工商所做好相关的广告管理业务指导。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1 此款原文为:(一)专业市场分局负责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负责把已取得证书的经纪从业人员资料输入电脑,建立"经纪从业人员户口档案库",便于今后注册部门通过电脑联网核查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负责经纪人专业市场及市场内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