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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2期(总第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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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996

分 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发布日期:1998-05-26 00:00

名 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工商〔1998〕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信息提供日期:1998-05-26 【字体: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
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深工商〔1998〕48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国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支持配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
二、国有企业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人员。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支持企业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人员。
三、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人员。帮助企业搞好市场规划论证,参与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四、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参股、联营、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先安置下岗人员。
五、扶持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
(一)各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办理下岗人员个体执照;
(二)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我市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
(三)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对下岗人员申办个体执照,即来即办,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创造条件,开辟新的经营场所,开设就业一条街,专门安置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六、鼓励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
(一)现有市场的空档优先安排下岗人员,在洪湖二街市场抽出部分门店安排下岗人员;
(二)各类新办市场,优先安置给下岗人员经营;
(三)简化市场办证手续,下岗人员凭下岗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办证;
(四)下岗人员在市场内经营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七、鼓励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兴办私营企业。
(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办理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执照,
(二)缩短办照时间。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只要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即核发营业执照;
(三)放宽下岗人员申办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
(四)放宽下岗人员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五)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人员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六)支持下岗人员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的私营企业。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八、积极参与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无照经营和乱摆卖,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人员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技能培训,提高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能力;主动为下岗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下岗人员共同参加的招工洽谈会;积极为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下岗人员排忧解难。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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