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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0期(总第2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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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849

分 类:市司法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1997-05-04 00:00

名 称: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文 号: 深司〔1997〕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5-04 【字体: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
回扣的决定
(1997年5月4日)
深司〔1997〕66号
为了加强公证处的廉政建设,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严禁在公证收费中以任何形式提取回扣,违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过去有关的规定、通知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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