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
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1日)
深劳〔2000〕100号
各试点企业: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规范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工资分配及其工资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为指导深圳企业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深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际劳动公约》及深圳特区工资法规、政策,现就我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
? (一)工会代表
企业应建立工会,工会组织依《工会法》成立,并经市总工会资格审查。企业工会为员工代表组织,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主体。
工会代表为3人或5人,由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员工选举产生。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工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在协商中享有平等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工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本企业员工遵守协议规定。
(二)企业代表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是工资集体协商的资方主体。
企业代表为3人或5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企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
企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员工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企业经营者遵守协议规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3.协商双方应采取协商互让方法,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提出。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会代表应将工资协商意向书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明确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意向书提出一个月前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
首先,在协商前,协商双方应掌握和了解如下相关情况:
(1)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4)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5)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本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其次,在了解相关情况及协商工作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召开双方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双方对工资水平及增长率的要求和意见。讨论中协商双方可以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充分意见,但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有损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再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3.工资协议的签订。
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双方或一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劳动部门审核登记。
劳动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十五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
劳动部门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审。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部门应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劳动部门接到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出具《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核准。
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六十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比较复杂,试点企业可采取先易后难办法。
(一)工资水平的协商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同类同等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历年来的工资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等,协商本企业工资水平。
企业可实行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或两者的结合。属计件工资的,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及工资含量。
企业应建立奖励制度,并根据实际为员工提供福利。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与此同时,也可以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二)工资增长的协商
根据工资指导线、物价水平、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以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协商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及工资增加份额。
工资增长要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及本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
工资增长对本企业员工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在协议范围内,本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应享受增加工资。
(三)加班加点工资
在制度工作日内,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92天。员工在其余工作时间工作的,都视为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的,按以上标准进行换算。
员工在加班加点时间工作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深圳市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资支付的规定不详尽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协议确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商。
四、争议处理
工资集体协商应是工会、企业、政府三方参与的过程,但政府不直接介入集体协商的具体过程,而是对集体协商起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从总体上运用一系列宏观工资法规、政策去影响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对因拒绝协商或因签订工资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劳动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地方组织的劳资关系协商小组共同调解,并于二十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