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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8期(总第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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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10 【字体:

深城管〔1998〕1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
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深城管〔1998〕137号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    现将《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    二、申办条件
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    (三)必备的机械设备或挂靠专业运输单位;
    (四)运输车辆营运证、年审手续齐全;
    (五)车况良好,车箱挡板齐全,有覆盖措施;
    (六)服从管理,守信用,无拖欠余泥渣土弃置费和违章记录。
    三、申报材料
    (一)申办报告;
    (二)工商营业执照;
    (三)填写资质审查表;
    (四)其它有关材料。
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制作的承运资质证书,并予登报公布。
    五、承运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信誉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年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登报公布。
    六、本办法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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