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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3-003560
分 类: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1993-04-26 00:00
名 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文 号:深规土字〔1993〕142号
主 题 词:
注1 此条原文为: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注3 此条原文为: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