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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8期(总第2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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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4-12-05 【字体:

深规土〔1994〕576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准成本商品房;
(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九)微利商品住宅;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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