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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3563
分 类: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1995-07-13 00:00
名 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文 号:深规土〔1995〕355号
主 题 词:
注1 此段原文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注2 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注3 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注4 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注5 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注6 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
注7 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
(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