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及竣工
验收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
深规土〔1996〕423号
各建设、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注1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注2
二、持装饰装修方案批复意见书(如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应附送市规划国土局改变功能的有关批文)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报。
三、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核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图报建并领取《装饰装修工程许可证》。
四、持《装饰装修工程许可证》到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深圳市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装饰装修施工图报建内容、工程质量、消防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报建程序进行报建,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于未办理报建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许可证,不给予各项验收。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凡违反本通知者,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段原文为: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第46号令〕,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除外)进行装饰装修均应到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现明确报建程序如下:
注2 此条原文为:一、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申报装修方案,并领取方案批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