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
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深规土〔1996〕552号
在深各测绘单位:注1
为加强测绘管理,最近省国土厅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该通知精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应按规定在我局测绘地籍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注2
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不再办理登记手续。注3
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证》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注4
四、(此条废止)注5
五、需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量工程范围为:5〃级以上平面控制测量和等外水准以上测量;0.5平方公里以上1:500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1平方公里以上小于或等于1:1000比例尺地形工程测量;编制的各种专题地图和宣传地图;航空摄影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海洋测量;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独立进行的或中外合作的测绘项目;市属重点工程的测绘任务。
六、不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队伍,我局将依法处罚。注6
附: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略)
注1 原主送单位为:宝安、龙岗分局,测绘大队,在深各测绘单位:
注2 此条原文为:一、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测绘单位,凭《深圳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在我市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注3 此条原文为: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余任务按本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和限额在我局测绘产权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属宝安、龙岗区规范的测绘任务,可在分局测绘中队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然后由分局测绘中队每季度一次将登记情况上报市局测绘产权处。
注4 此条原文为: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表,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
注5 此条原文为:四、对在我市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收取测绘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注6 此条原文为:六、不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队伍,我局将注销其注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