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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7期(总第2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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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956

分 类:市交通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1997-04-29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

文 号:深公路〔1997〕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4-29 【字体: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9日发布 1999年2月修订)
深公路〔1997〕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稽管理,规范办事程序,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规费征稽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的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含征稽处、征稽所、稽查队)和车辆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依法行使公路规费征稽职权。在征稽工作中,须依照本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包括公路规费应征车辆和公路规费免征车辆。
第二章 车辆入户
第五条 境内车辆入户,应征车辆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一)新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及其1~4页复印件;注1
3.购车发票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注2
(二)旧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或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车辆转籍介绍信;
 6.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六条 入境车辆入户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 (一)《车辆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行政管理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五)海关签证簿封面及1~3页复印件;
(六)国内驾驶证复印件;
(七)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3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原件和海关签证簿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三章 车辆报停与启用
第七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由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三)全部车牌;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报停申请表》由征稽所存档,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八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属超期报停,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后即延续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停收据。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车辆报停收据经加注期限后交回车主。
(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复驶后又申请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全部车牌;
4.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 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 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 第九条 征稽所一般应于10天内将《车辆报停申请表》复印件或《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复印件送达稽查队。
 第十条 车辆因被盗、交通事故或行政司法机关扣押而停驶,车主应在一个月内到征稽所办理报停手续,但报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安部门、车管部门或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列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报停期满尚未复驶的,须分别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被盗车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办理销户;
(二)交通事故或被扣车辆在期满前办理超期报停手续。超期报停手续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停收据。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车辆报停收据经加注超期报停期限后交回车主。
(三)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报废车辆,按规定清退次月起养路费,办理程序如下:
 1.车主在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持车辆被盗在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或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决证明书及其有关车牌、证件和有效公路规费缴费凭证办理报停手续;
 2.被盗车辆的车主凭在公安分局部门的报案材料、保险公司赔偿材料、公安车管部门批准该车已报废或已注销该车牌号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被盗时已缴的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其财务部门报销的公路规费专用发票到征稽所办理被盗车辆案发后次月起的公路规费清退手续;
 3.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凭交通事故车辆裁决书及其公安车管部门批准的报废证明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缴的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其财务部门报销的公路规费专用发票到征稽所办理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次月起的规费清退手续;
4.被盗或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或注销该车档案后,经征稽所查验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报废车辆所属材料无误后,确需清退该车案发后次月起公路规费的,应填报公路规费退费审批表,公路规费退费审批表经征稽所核算查验签证后,并附上述材料报征稽处审批后,由征稽所按有关票证、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报停的车辆,征稽所须给车主开具车辆报停收据,作为证明。
第十三条 属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报停情况的,车主启用车辆时须提供车辆报停收据,作为启用和领取牌证的凭证。征稽所须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四条 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停情形,车辆被盗经破案追回,或属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停情况,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完结以及行政司法机关扣押期满而放行,车主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征稽所办理启用续征手续,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收据;
(二)公安部门或车管部门或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征稽所应在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的"启用栏"上同时载明相应内容,收据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存根由征稽所存档。
第十五条 车辆报停收据及其存根参照征稽处下发的式样,由征稽所电脑印制。
第四章 车辆转籍
第十六条 车辆转籍包括转出和转入,应征车辆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因交易、变更车主而转籍,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或站内过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 1.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 3.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变更车主须出具双方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征稽所或征稽处归档。
(二)车辆转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车辆非交易、未变更车主,一般不办理转籍。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籍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辆转出,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及其l~4页复印件;
2.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3.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及发票。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车辆转入,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 1.《车辆情况登记表》;
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 3.车辆转籍介绍信;
 4.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转入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十九条 经同意转出的车辆,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应开具车辆转籍介绍信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原籍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第二联交车主作重新入户证明。
第五章 车辆免征与减征
第二十条 车辆公路规费免征,由征稽处审批并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 (一)《公路规费免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车辆办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按规定应纳入定编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定编证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定性批文复印件(视需要而定)。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定编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地盘施工车辆公路规费减征,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三)征稽所派2人以上到施工现场调查核实,并在《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相应栏上签署意见。
上列资料中,《地盘车辆公路规费减征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由稽查队存查,一般由征稽所10天内送达,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
施工地盘只限于本市范围内,超出本市不办理公路规费减征。
第六章 车辆销户
第二十三条 车辆销户由车籍所在的征稽所或征稽处办理,并将下列资料存档。
(一)境内车辆报废销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金属回收单位出具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第五联。
(二)入境车辆销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入境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三)车辆被盗已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了报停手续,但期满后尚未破案追回,应办理销户手续。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车辆报停收据;
4.投保车辆还应出具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被行政司法机关没收,应当办理销户手续。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销户审批表》;
2.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没收汽车证明或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没收、强制收购汽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应征车辆办理销户,其公路规费须按规定缴清。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手续而申请特殊销户的,必须报征稽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车辆销户,征稽所或征稽处应给车主开具《车辆销户回执》,作为销户凭证。
第七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反规定而拖欠、逃漏公路规费,除责令其全额补缴外,还应按章处以滞纳金和罚款。但确因特殊情况需酌情减免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手续办理:
 (一)漏征车辆累计应处滞纳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连同应处罚款,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
 (二)漏征车辆累计应处滞纳金超过3000元的,连同应处罚款,由征稽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车主须填报《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和第二联分别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存档,第三联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 (三)被依法行政立案处理的个案,其审核、审批及办理程序由稽查队和征稽处另行决定。
第八章 车辆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车辆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设置档案资料专用柜,用于保管车辆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车辆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分类,规范整理,集中存放,适时维护,便于查检。
第九章 电脑管理
第三十条 征稽处设立电脑管理室(以下简称电脑室),对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对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管理员和电脑操作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设立电脑管理员,对本部门的电脑实行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并对电脑操作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征稽处电脑室、征稽所和稽查队的电脑管理员和电脑操作员应爱护电脑设备,精心保管,规范使用;因渎职造成丢失,或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应及时做好电脑设备的进出登记,按规定填写《征稽处及下属各所(队)电脑设备登记表》,建立电脑档案。
第三十四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更换电脑管理员或电脑操作员,须填写《电脑管理员电脑设备移交表》或《电脑操作员电脑设备移交表》,并在征稽处电脑室成员的参与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需新增电脑,须填写《新增电脑设备申请表》报征稽处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批购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电脑新装、网线重布、更换服务器,由征稽处电脑室负责,其余普通安装可由征稽所或稽查队电脑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须做好电脑资料的保密工作:
(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提供电脑资料,外来人员不得参观、使用电脑资料;
(二)服务器应由征稽处电脑室加设密码;
(三)征稽所和稽查队应按工作职责合理分配电脑操作权限,负责人和征稽员要严格保守各自的操作密码,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征稽所电脑管理员平时应对征费数据每周进行2次备份,征费高峰期每天进行1次备份。
第三十九条 电脑软盘由征稽处电脑室统一购置并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软盘和电脑游戏软件。
第四十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电脑管理员应注意防止电脑系统受病毒感染及出现其他故障,一经发现异常,即做好记录并报告征稽处电脑室。电脑出现故障经征稽处同意送修,须填写《电脑设备送修表》,并将电脑送征稽处电脑室维修。
第四十一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电脑报废,需经征稽处同意,并填写《征稽处待报废电脑设备登记表》,再将报废电脑送征稽处电脑室。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稽所和稽查队设立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财务工作,接受局计财处、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拒绝执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指令。
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和报复,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局正式干部或职工,并持有合法的财会上岗证,不得使用临时工和外来工。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新增或调换。新增或调换财会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征稽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征稽所须按规定在当地银行设立公路规费专门帐户(以下简称公路规费专户),一种币种只准设立一个专户,并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征稽所严禁擅自变更公路规费专户银行及其帐号,如确需变更的,须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批准,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专户内的资金只准汇入局计财处指定的公路规费专户上,不准汇往其他任何帐户。因故须向车主退费的,报局计财处统一办理;公路规费专户除用于公路规费收付外,不准挪作其他用途,否则,追究征稽所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稽所公路规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入(含现金和支票)当天结清,并存入公路规费专户内;每月5日、15日、25日三次向局计财处公路规费专户缴解款项,当月收入当月缴清,保证款项及时到帐。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的,须作出书面说明报局计财处和征稽处,否则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公路规费。
第五十条 公路规费收入须严格划清发生期限:
 (一)核算月份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本月的收入数;
 (二)年终结算一般应于12月20日止为本年度收入数。凡提前办理下年度征收的应列为下年度收入。
第五十一条 公路规费收入会计核算形式统一采用单独设帐的结算方式,统一使用复式借贷记帐方法设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路规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公路规费征收的专用凭证,包括《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定额手续费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三类。
第五十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须设立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发、审核、销存工作,贯彻统一管理、分级领用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票据实行专柜保管,并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因故遗失票据,应即报告征稽处,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同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征稽所、稽查队向征稽处申领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票据的领用数量,并填报《公路规费票证申领单》,定期到征稽处领取。征稽处签发《票证调拨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将第二联交征稽所或稽查队。
(二)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收支登记簿》。对领回的票据与《票证调拨通知单》(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票据收支登记簿》上做好收入登记。
第五十七条 开票员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和交还票据:
(一)征稽所、稽查队须设立《票据发放明细帐》,详细登记票据的发放情况。
(二)开票员一般应于当天开票前向票据管理员申领所需票据,下班后将已用和未用的票据交还票据管理员,并填写《公路规费缴销凭单》一式三份,办理缴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应做好各个开票员的领、用、销、存票据的登记工作。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于做到每天领、交票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但必须保证票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使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联、重号、损毁、残页等情况。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即停止使用该本票据,并报征稽处。征稽处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冲减和核销处理。
第五十九条 票据按先领先用原则,按连续票号使用,不得无故空号跳号;票面记载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否则应予作废。
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并经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签认后,与有效票据一起装订,不得擅自撕毁。作废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报销联应随附审核。
第六十条 补缴公路规费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应随附审核。如将《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存根联或补费的缴讫证错给车主,应当及时追回,原则上不超过3天。如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根据原来的电脑库存资料打印《遗失声明》,经征稽所负责人签认后,连同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并报征稽处。
第六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须每天对票据进行审核。票据审核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现象应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六十二条 票据审核包括如下内容:
(一)票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定额手续费收据》发出的数量与收入的款项是否相符;
(三)《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有效期与实际征费额是否相符;
(四)征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征费吨位与核定吨位是否相符;
(六)减免公路规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无注明减免原因;
(七)减免滞纳金、罚款手续是否完备;
(八)报停车辆启用日期与实征日期是否相符;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方面。
第六十三条 补发或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须经征稽所负责人同意,并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车主遗失《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申请补发的,须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作废。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报销联复印件随附审核;车主同时遗失其报销联的,征稽所须将作废声明或登报发票及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复印件随附审核。
(二)车主更换车牌号等原因申请换发《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征稽所须将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收回随附审核。
第六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免滞纳金,由征稽所审批并办理的,征稽所负责人须在《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审核联和存根联上签认;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的,须将《车辆违章处理审批表》第三联随附审核。
第六十五条 报停车辆启用开征时,须将车辆报停收据和原《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随附审核。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规定造成公路规费少收的,须如数追回少收部分。因征稽人员工作不负责或违纪行为而造成的,须追究其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对已用的《公路规费专用收据》、《非定额收据》分别以50份为一本按顺序装订,其存根联或入帐联由征稽所作入帐原始凭证,其审核联连同《公路规费收入月报表》、《票据销存领用月(季、年)报表》一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 第六十八条 《公路规费专用收据》存根联、《非定额收据》入帐联,保存期从下年度1月1日起算至15年。保存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九条 《定额手续费收据》存根联经核实帐票相符后,每月清点造册,报送征稽处统一销换。
第七十条 票据管理员因故变动,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征稽所或稽查队负责人以及征稽处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交接。
第十一章 统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征稽处和征稽所设立统计人员,负责公路规费征收统计工作。征稽所统计人员接受征稽处统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十二条 统计人员须遵守统计法规。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须及时上报,数据准确,表格规范,如实反映工作动态,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第七十三条 征稽所月统计的截止日期为当月24日;各类月统计资料和软盘资料应于当月28日前报送征稽处。
第七十四条 征稽所如出现电脑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无法及时生成统计资料或软盘资料,须及时报告征稽处。
第十二章 文明礼貌
第七十五条 征稽人员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车主服务的思想,做到依法办事,热情周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分工合作。
第七十六条 征稽人员上岗须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号牌,做到仪表整洁,容貌端庄,举止有度。
第七十七条 征稽人员在征费过程中须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车主争吵,不得刁难和辱骂车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征稽处负责解释。
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注1 此项原文为:(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注2 此款原文为: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注3 此项原文为:(7)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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