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深运〔1997〕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条例规定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确保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使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是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深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广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并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监站的监督。
第四条 凡深圳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地方道路)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属我市公路质量监督范围,必须由质监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监站的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监理的实施细则。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参与审核承建深圳市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第七条 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制定和监印公路工程检查、监理、检测、试验规范表格。
第八条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第九条 负责交工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提出受监工程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若出现需中间质量检验评定(如路基路面分开招标的),由质监站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中间交工检验评定。
第十条 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本市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申报省(部)级和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和优良工程的质量评审工作并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组织交流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负责深圳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的资质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上级交通部门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质监站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 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工程总投资5%罚款或责令停工。
第十六条 对无证或越级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转包工程者,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 对质量低劣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理混乱的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经过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进行降级处理、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施工和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未经质监站实施监督,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或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经批准边施工边通车的老路改造工程,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责任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监理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质监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设计、施工方案讨论会;有权去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处进行调查;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门(位)拍照和录相。在检测工作中,质监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一般由设计单位在通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送质监站。须报批的重大变更项目,报经上级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质监站。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经办报批手续的重要变更设计项目,质监站有权责令停工。
第二十三条 发现设计问题,质监站有权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作出更改。
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有权检查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资质、制度、检测手段与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 质监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质量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可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质量管理人员,质监站有权通报,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严格认真执行本办法。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以及规范和评定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第二十七条 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质量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的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测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质量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质量监督人员者,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将其清退、撤出工地。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处罚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处罚或停工的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处罚或停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免除。质量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而只能向质监站提出建议,由质监站核查后签发。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无权就工程的设计、数量、费用、工期作出变更决定,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严格认真地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监理和施工;积极主动地配合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质量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质量监督人员和质监站的决定,执行本办法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的任何监理单位和任何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法;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接到质监站签发的本工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后一周内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质量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机构和负责人的框图、施工(初步)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完成原材料和施工中的试验,建立试验(原始)台帐,填写试验单。各项工程的检验单、监理记录、施工记录等,应在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时提交查阅。
第三十六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对需检查的项目提前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并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抄报质监站;对质监站抽查意见必须按时回复;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对质量监督人员所做的决定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有权向质监站反映。质监站在调查审核后所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监理、施工单位应立即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问题之外所提出的非分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和质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工程质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四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1略),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三)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四)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和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五)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副本;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七)《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质监站与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表2略)手续,作为申领《开工证》的主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日内对第四十一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颁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3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向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质监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4略),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一周内到质监站补办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下达之日起7日内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并对监督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等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三)监督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工作划分;
(四)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检验项目清单和时间安排;
(五)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要求;
(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质监人员联系地址、邮码、电话等。
第四十七条 对实行监督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有关质量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均应及时报送质监站。监理、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签证工作,并处理一般质量问题,将质量检查、监理情况及时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由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5略);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工程完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监理单位应对竣工工程提出监理报告,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
第四十九条 除表中所列的项目外,质量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监理、施工单位素质决定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须质量监督人员检验的前两天向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工程现场检查通知单》(表6略)。质量监督人员在现场检查后,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负责人应向监理、施工单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五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如有特殊项目需由其他检测单位承担时,检测单位应由质监站进行资信登记后方可对工程进行检测,并将检测、试验方案及检测、试验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五十一条 无论是来自建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单位的变更,都应在变更被批准的一周内向质监站送报《工程变更通知书》(表7略)和变更后的图纸、资料、规范等。
第五十二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修补或返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日向质监站报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表8略),质量监督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单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并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初验)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表9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如资料及依据不足,可暂不评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签发《公路工程质量意见书》(表10略),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如不进行交工验收,则可免初验报告)。未经质监站质量评定等级或评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表11略),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审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原始记录及各有关试验、检测和检查签证报告,并作必要的抽查、检测核验工作后,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测)报告,予以认定,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12略),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设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施工原始记录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工程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质监站有权拒绝审查,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质量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第五十六条 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实"强制监督、按章收费"的制度。监督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项目投资或补助投资中抵扣拨付。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字8152002号规定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费按工程目总概算的2.25‰收取。
第五十八条 有关公路工程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送检单位、受检施工单位计取。
第八章 (此章废止)注1
第五十九条 (此条废止)注2
第六十条 (此条废止)注3
第六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
第六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5
第六十三条 (此条废止)注6
第六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7
第六十五条 (此条废止)注8
第六十六条 (此条废止)注9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督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及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注10
第六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注1 此章原文为:第八章 罚则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站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办理工程监督手续的;
(3)负责供应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
(4)未办理交(竣)工验收手续就使用工程的。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条 设计单位无证擅自承接任务或越级承接任务、并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注4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退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1)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任务;
(2)非法转包、分包;
(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4)违反规范、规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没有试验和检测证明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由于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7)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劣。
注5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二条 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质监站要求建设单位辞退、撤换监理人员。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收缴监理证明。直至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监理资格。对无证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将要求建设单位予清退。
注6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三条 检测单位(含施工、监理自检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除令其更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清退出场等处罚。
注7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四条 监督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间接或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或因索贿受贿而降低了质量标准及隐瞒质量事故者,或伪造检验资料者,或采用违纪手段"吃、拿、卡、"者,取消其监督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注8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五条 上述处罚,由质监站发出《公路工程处罚通知书》(表13)通知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9 此条原文为:第六十六条 对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10 此条为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