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运〔1999〕230号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
及有关申办表格的通知
(1999年7月15日)
深运〔1999〕230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加强机动车清洗业的规范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机动车清洗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和《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对照此开业条件对辖区内洗车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深圳市机动车洗车场开业条件
一、机动车洗车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申请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个人申请必须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待业或下岗员工),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机动车洗车场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正规报建手续、噪音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地面坚实平整的操作间和洗车场地,操作间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洗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四、租用他人房屋、场地的,应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五、经营者须单独在银行设立帐户,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须具有不少1万元的资金、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储备金;
六、须单独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七、须具备二名以上经过汽车维修业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其他从业人员须经过机动车清洗业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八、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腊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九、清洗设备:机动车洗车场须配备低噪声、环保型的洗车设备,如: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空气压缩机、打蜡机等。清洗机的耗水量须低于15升/分钟,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应不大于3立方/分钟。所有可能发出噪声的设备(如清洗机、空气压缩机等)必须置于有隔音措施的专用机房内,不得放置于操作间或室外;
十、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须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