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运〔1998〕403号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
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
深运〔1998〕403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站:
根据交通部〔1998〕2号令、3号令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关于维修企业配备的质量检验人员和价格结算人员与技术工人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6号令)关于申办维修业户的"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或一定)的技术能力并能直接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要求,《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深运〔1998〕318号)就有关培训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质按量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以切实提高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确保运行安全,决定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维修行业的副局长注1
副组长:局政工人事处处长、局安全技术处处长注2
成 员:各分(区)局、光明、机场交管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注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安技处),成员由市局安技处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结合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
1.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
2.审核、检查培训计划和考核规范;
3.组织编写和审定教材,建立考试题库,制定评分标准;
4.按考培分离的原则,审定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对培训与考核机构聘用的教学与考务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5.对培训机构开展教学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6.审核、聘请考评员,并组织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
7.审定考试命题,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试卷阅卷评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9.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各类证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组长:杨观友
注2 此处原文为:副组长:胡剑平、马勇智
注3 此处原文为:成员:各运输分(区)局、光明交管站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