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监发〔2002〕22号
深圳市监察局
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
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办法〉的通知》等3件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6日)
深监发〔2002〕2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