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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380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发布日期:1999-07-21 00:00
名 称: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计财贸〔1999〕36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深计财贸〔1999〕361号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以粤计工〔1998〕32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了《深圳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配合执行。
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紧急需要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药品)是国家重要的储备物资。为了加强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粤计工〔1998〕3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做好药品储备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也是承储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储备计划纳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市药品储备遵循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全市药品储备规模除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外,增加的规模专属市政府调动的储备计划。
二、职责
4.市政府负责全市药品储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
5.市发展计划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药品储备年度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药品贷款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7.市卫生局每年负责提出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
8.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药品储备工作的落实和协调有关问题。
9.根据我市应付突发事故和抢险救灾的历史经验,以及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1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要建立健全本企业药品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要按季度向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上报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三、储存轮换管理
11.根据国家的药品必备目录,药品储备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保证储备药品必备品种。
12.承储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储备药品目录,要及时组织储备药品的购进。购进储备药品,国家有管制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并将入库数量、价格汇总报送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备案。
13.储备药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药品商品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轮换储备库存量不低于70%。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经济贸易局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20.应急动用储备药品,一般由申请调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贷款。调出的储备药品,按进库价结算。
21.储备药品调出后,承储单位应及时补齐储备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将补全的品种、数量和价格报送有关单位。
22.市经济贸易局和承储单位须设立24小时传真或值班电话。
五、资金、费用管理
23.药品储备资金的来源,由承储单位根据市综合下达的省、市二级药品储备计划,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24.药品储备费用补贴范围何计算标准是:
(1)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2)仓储费用坚持节约原则,按承储单位提供的上一年度发生数并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25.费用补贴由承储单位按前款规定标准提出年度储备费用补贴报告,由市经济贸易局汇总,由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承储单位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
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2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药品的损失,由卫生、医药部门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其损失的费用报市财政局核拨。
27.承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少数特殊药品因过期失效需报废,由市卫生局、经济贸易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给予拨补。
六、监督、检查
28.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卫生局和经济贸易局负责对承储单位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9.市审计局每年对药品储备费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0.对违反本办法,影响药品储备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31.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储备药品的管理实施细则。
32.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33.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