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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8期(总第2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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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533

分 类:深圳市旅游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7-07-08 00:00

名 称: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旅字〔1997〕3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7-08 【字体: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
 (1997年7月8日)
 

深旅字〔1997〕31号

各旅行社: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营业部原则
   (一)旅行社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
   (二)符合我市旅游市场需要。
   二、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一)所属旅行社连续两年盈利,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海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业务年检合格。
   (二)所属旅行社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营业场所设在方便市民报名的位置,原则上设在一楼,高层建筑可设在裙楼内。
   (四)营业部负责人是所属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二年以上、其业务素质经我局考核或审核合格。
   (五)拥有必要的电脑联网管理设备和其他办公设施。注1
   (六)(此条取消,改在文中其他地方表述)注2
   (七)(此条废止)注3
   三、营业部名称格式、营业范围
   营业部是为方便设立社进行旅游宣传、咨询和收客而设立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4
   营业部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地方名称+营业部
   营业部经营范围:代办本旅行社旅游业务。
   四、营业部备案登记注5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制。我局负责按营业部的设立原则和条件对我市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进行备案登记。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人。注6
   五、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设立营业部的申请书;
   (二)营业部负责人的履历表、学历、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招聘证明书或劳动合同书;
   (四)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制度;
   (五)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场地使用证明书(租用期不少于一年)。
   六、营业部注册登记
   旅行社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须凭我局的备案批复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营业执照副本由所属旅行社保管,并将复印件报我局备案。注7
   七、(此条取消,其第(四)款内容改在第八条中表述)注8
   八、营业部的监督管理
   (一)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注9
   (二)(此条废止) 注10
   (三)营业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注11
   (五)营业部变更地址、名称、负责人,需经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注12
   (六)(此条废止)注13
   (此段取消)注14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注1 此条原文为:拥有必要的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注2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
   注3 此条原文为: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游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帐户
   深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户银行:广发行振兴办
   帐号:524-516-0000080
   注4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是为设立社方便宣传、招徕和接待旅游者而专门设立的、并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修改后的段落中关于营业部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说法,见原文件第二条第(六)款。)
   注5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审批
   注6 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设立营业部的原则和条件,负责对全市各类旅行社营业部进行总量控制和审批。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准成立的,颁发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
   注7 此条原文为: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经我局批准后,凭批文和《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营业执照副本由所属旅行社保管,并将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注8 此条原文为:
   营业部与旅行社的关系:
   (一)营业部为非法人机构,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须以主管旅行社的名义开展对外业务,旅行社对其负完全责任;
   (二)营业部的业务,不得超越主管旅行社业务范围;
   (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营业部应负赔偿责任;营业部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其设立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
   注9 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局的指导下,对所在各区营业部履行监督职责。
   注10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应当在所属旅行社的领导下,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 财务账目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注11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业务年检工作。(新增内容来自原第七条第(四)款)
   注12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地址、名称、负责人的变更,需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营业部业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在一星期内报我局备案。
   注13 此条原文为:营业部质量保证金属旅行社所有,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管理。
   注14 此条原文为:各旅行社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通知的规定精神,对已设营业部进行清理,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对照规定精神规范管理,我局将据此对各营业部进行规范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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