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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36期(总第2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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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664

分 类:市人口计生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7-11-2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注1

文 号: 深计生〔1997〕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注1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1997-11-20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注1

(1997年11月20日)

深计生〔1997〕66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
  一、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原件;
  (三)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2
  (四)本单位《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表》(一式二份)。
  三、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注3
  四、对前来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且材料齐全的用工单位,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注4必须随到随签,不得推托拒绝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收费。注5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区、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2.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甲方: 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注6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检查督促流动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按期查验的流动人员,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查环查孕,保证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六、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口节育率达90%以上。
  七、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注7
  八、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应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注8给予处罚。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劳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有效。

      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注1 流动(暂住)人口改为流动人口
  注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3 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程序:
  1、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2、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3、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含一百人)以下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注4 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辖区计划生育部门。
  注5 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得收费。
  注6 原文为:《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7 此条原文为: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暂住)人员。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应按深府办〔1996〕80号文件精神及时清理。
  注8 原文为:省、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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