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对我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进行职业
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深建燃〔2002〕9号
为加强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市建设局作为我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市劳动局负责我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严禁无证人员在我市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
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可由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具备此类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
四、市建设局、市劳动局依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编制深圳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考试题库,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由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承担。对理论和实际操作两个科目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由市劳动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其所在的安装、维修企业向市建设局申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七、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规定,对无证人员从业的由市劳动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等有关规定,对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由市建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职业培训和考核,积极安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