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
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
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深人发〔2002〕40号
为进一步深化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宽松的就业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暂未就业的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档案保管期间,免收费用。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对于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外地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档案免费保管期不超过两年(从毕业之日起计算)。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