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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11期(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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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2-03-25 【字体:

深劳〔2002〕30号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深劳〔2002〕30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劳动力资源结构,做好引进与配置技术技能人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我市2002年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劳动局对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必须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并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
   驻宝安、龙岗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区劳动局安排招调员工指标,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招调员工仍由市劳动局综合管理。  
   (二)促进本市居民充分就业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优先招用本市户籍人员。
   (三)保证重点,分类调控的原则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及市列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对一般企业的招调员工根据《深圳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综合评价办法》实行分类调控。  
   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按优先、控制两类职业进行调控(具体见附件1《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四)市场配置原则
   符合本文规定的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面向劳动力市场,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调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对象优先解决的原则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的义务,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区计划、劳动部门下达,不占用接收单位市外招调员工指标。
   (六)限制招调的原则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予安排招调员工指标:
   1.劳动年审不合格的;
   2.拒绝完成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任务的;
   3.违反招调员工工作纪律的。
   二、招调员工立户条件
   下列单位可申请招调员工立户: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年检和劳动年审合格的以下各类企业:
   1.上一年度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纳税额未能达到上述要求,但属政策扶持的有市列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企业;
   (二)在深圳市注册,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限招调经营者)。
   (三)其他需招调员工的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招调员工计划指标的下达
   (一)核准下达
   1.符合我市招调员工条件的拟招调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指标总量范围内核准下达招调员工指标: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职业资格;
   (3)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办理劳务工就业手续两年以上(限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优先职业);
   (4)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以上;
   (5)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6)获得深圳市或省、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7)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深圳市劳动局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8)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2.符合我市夫妻分居招调条件的拟招调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夫妻分居招调员工指标: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2)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3)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以上人员的配偶;
   (4)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5)在高新技术企业或有市列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6)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7)配偶本人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审批下达
   对符合免予技能水平测试条件或参加技能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深圳市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员工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个人条件,择优下达招调员工指标。
   (三)评分排序下达
   对不符合核准下达夫妻分居招调员工指标条件的其他夫妻分居人员,按《深圳市夫妻分居招调员工评分办法》统一计分排序,根据夫妻分居招调员工指标数量,对达到规定分数以上者下达招调指标。
   (四)其他下达
   1.对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指标下达,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下达以上各项指标的同时,对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一并下达随迁子女指标。
    四、拟招调人员的个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城镇户籍居民。
   2.符合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条件,或经招调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
   3.招调员工学历:技能类职业(工种)须有高中以上学历;技术、管理类职业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招调的,须有高中以上学历。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另有学历规定的,以目录为准。
   4.招调员工年龄:
   (1)招工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2)调工年龄:单调人员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超过45周岁。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不超过45周岁。
 已在深圳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劳务工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拟招调人员,可按其进入深圳工作时的年龄计算。
   5.调工工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工龄1年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者工龄3年以上,高中学历者工龄4年以上。
   6.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接收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7.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
   8.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
   9.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的学历、年龄和其他相关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招调员工基本条件。
   (二)其他条件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以上职业资格(限招调员工职业目录范围)。
   2.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应具有该区常住户籍5年以上。
   3.招用农村户籍居民,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
   以上人员均须符合拟招调人员的基本条件。
   五、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标准
   1.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标准进行。
   2.拟招调人员的技能水平测试:属国家尚未制定职业资格鉴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市劳动局审定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考试大纲》标准进行;属技术、管理类职业(专业),按大专以上要求进行。
   (二)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对象
   1.拟招调人员符合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且不必办理确认手续:
   (1)已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达到中级职业资格;
   (2)在各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
   (3)深圳户籍生源的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以上的毕业生;
   (4)夫妻分居的;
   (5)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的;
   (6)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7)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2.拟招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但须到市劳动局办理确认手续:
   (1)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经深圳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的除外);
   (2)参加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考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3)具有学士学位;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水平测试对象
   除以上符合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条件外的所有其他拟招调人员,均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水平测试。
   以上具体见附件2《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安排》。
   六、工作时间安排
   (一)办理立户和申报计划指标时间
   招调员工立户、换领《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计划手册》、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指标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至6月10日。
   (二)办理免予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确认手续时间
    2002年4月10日至8月31日
   (三)受理个人材料时间
    2002年4月10日起,按计划指标单规定的期限受理个人材料,12月15日之后不再办理上述手续。
   (四)职业技能鉴定与技能水平测试时间
   具体见附件2《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安排》。
   七、招调员工管理
   (一)劳动管理员凭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招调员工业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员凭"岗位资格证书"及"年审合格记录"到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调员工手续。
   (二)用人单位按《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计划手册》要求进行招调员工的全过程管理
   《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计划手册》明确了经市劳动局招调员工的办事程序、要求及时限规定,是用人单位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指标、具体办理核准及审批手续等全过程的管理凭证,也是市劳动局对用人单位及其招调员工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招调员工手续。
   (三)实行计算机管理
   用人单位统一采用市劳动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招调员工系统软件,凡申报、更改计划,报送招调员工材料,须同时上报电脑磁盘。
    (四)建立承诺告知制度,实行政务公开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招调员工计划指标下达之前,应将拟下达指标和拟招调人员名单公示3天;在批准招调员工通知发出的同时,对未批准的相关事项实行告知制度。
   经深圳市劳动局批准的招调员工结果,用人单位和拟招调人员均可通过声讯电话或互联网的方式查询。
   八、招调工作纪律
   (一)劳动行政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批(核准)工作办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
   2.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3.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交监察、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用人单位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经办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所申报材料没有以上人员齐全的签字,劳动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该单位招调员工工作。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由用人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空挂办理招调员工或代办招调员工手续,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骗取招调员工指标;
   3.伪造或提供虚假的招调员工材料;
   4.为拟招调人员出具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
   5.行贿受贿索贿、徇私舞弊;
   (三)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员工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
   2.请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3.诬告相关人员;
   4.行贿有关人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优先职业(工种)

  商业
   03-015推销员*(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考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
   03-048制冷设备维修工*
   03-951物流管理*
   机械
   09-015钳工*
   09-018车工*
   09-021磨工*
   09-024电切削工*
   09-029电工仪表修理工*
   09-030电工*
   09-033电焊工*
   09-037无损探伤工
   09-041加工中心操作工
   09-801数控铣床操作工*
   09-802数控车床操作工*
   电力(限电力行业)
   11-017锅炉本体维修工
   11-025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11-026汽轮机本体检修工
   11-028水泵检修工
   11-035电机检修工
   11-045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11-058电测仪表工
    11-059继电保护工
   11-802发电高压变配电检修工
   11-803值班电工*
   11-804电气运行工
   11-805电气检修工
   建设
   13-001木工*
   13-022管道工*
   13-036电梯安装维修工*
   13-054净水工*
   13-055水质检验工*
   13-082锅炉水质化验工
   13-801注册电梯安全检测员
   化学工业
   16-145化工工艺试验工
   轻工业
   18-371玉宝石鉴别工*
   18-379首饰制作工*
   交通
   20-017汽车维修工*
   20-021汽车维修电工*
   20-022汽车维修漆工*
   20-024汽车维修钣金工*
   20-048船舶驾驶员
   20-050船舶轮机员
   20-851集装箱岸吊操作工
   20-852集装箱龙门吊操作工
   20-853集装箱重型叉车操作工
   文化教育
   22-009装饰美工*
   建筑材料
   25-024浮法玻璃成型工
   民用航空
   26-001飞机维护机械员
   印刷
   29-007电脑照排工*
   29-019平版晒版工*
   29-035平版印刷工*
   技术监督
   30-024食品检验工*
   医疗卫生(限医疗卫生行业)
   33-199药物制剂工*
   电子工业(限电子行业)
   36-007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
   36-026计算机调试工*
   36-028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9计算机软件工*
   36-064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36-991电子商务员*
   47-002办公软件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高级证书)
   47-012数据库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员级证书)
   47-021计算机辅助设计*(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员级证书)
   47-032计算机图形图象处理*(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员级证书)
   47-052 Intel网应用*(参加国家高新技术考试,取得员级证书)
   二、优先职业(专业)
   交通
   20-901港口机械(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
   邮电
   21-902计算机通信
   航空
   26-062民航乘务人员(限航空公司、高中以上学历)
   电子工业
   36-088真空镀膜
   36-851半导体器件制造
   36-852厚膜电路制造
   36-902计算机应用
   其他
   47-958注册安全主任(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考试,取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三、控制职业(工种)
   商业
   03-050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03-051办公设备维修工*
   03-126服装设计定制工*(限服装行业)
   03-128眼镜加工工
   03-135物业管理员*
   旅游
   04-001调酒师*
   农业
   07-001农艺工*
   07-002果树工*
   07-014农业实验工(限农业行业)
   07-801动物饲养员
   07-953水产养殖工*
   林业
   08-015木材检验工
   08-027木材干燥工
   08-030原木旋切机工
   08-038胶合板热(冷)压工
   08-054人造板制胶工
   机械
   09-020刨、插工*
   09-026热工仪表修理工
   电力(限电力行业)
   11-018锅炉辅机检修工
   建设
   13-008建筑油漆工*
   13-015测量放线工*
   13-016建筑材料试验工
   13-032工程机械修理工
   13-056泵站操作工*
   13-081热力司炉工
   13-085花卉工*
   13-101供水管道工*
   13-201装饰装修工*
   化学工业
   16-143分析工
   16-152化工仪表维修工
   纺织工业
   17-002纺织设备检修工
   17-852针织工
   17-853缝纫机保全工
   轻工业
   18-028钟(表)成品装配工
   18-210糖化工*
   18-211发酵工*
   18-244灌装机工*
   18-399塑料挤出工
   18-400塑料注塑工
   18-485瓦楞纸板制作工
   18-486瓦楞纸箱成型工
   铁道
   19-001车站值班员
   19-010连结员
   19-051内燃机车司机
   19-071车辆钳工
   19-080线路工
   19-085电力线路工
   19-097通信工
   交通
   20-001A牌汽车驾驶员*(限专业运输企业)
   邮电
   21-034邮政机务员
   21-037无线机务员
   21-042市话机务员
   21-047市话机线员
   21-057用户终端维修员*
   文化教育
   22-851声乐演员
   22-852舞蹈演员
   22-853键盘演奏员
   22-854戏剧演员
   电子工业
   36-003无线电调试工*
   36-018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其它
   46-006中式烹调师*
   46-007西式烹调师*
   46-008中式面点师*
   46-009西式面点师*
   46-011美发师*
   46-012美容师*
   政企管理
   47-959秘书*(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考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
   四、控制职业(专业)
   旅游
   04-011导游(须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农业
   07-901动植物检疫
   07-902粮油储藏和检验
   07-903粮油食品加工
   07-951农业
   07-952畜牧兽医
   07-954园林
   建设
   13-951工民建
   13-952建筑学
   13-953给排水
   13-954暖通
   13-955工程预算
   轻工业
   18-951食品
   18-953日用化学
   交通
   20-951航运管理
   20-952港务监督
   20-953港口工程及港口管理
   邮电

   21-901综合电信
   文化教育
   22-901幼儿教育(限政府部门批准的幼儿园)
   22-952英语
   22-953日语
   民用航空
   26-951航空运输
   医疗卫生
   33-901护理(限政府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单位,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
   电子工业
   36-309光纤光缆制造和检测
   36-802玻壳制造(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
   36-901彩管制造(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
   政企管理(限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7-951法律
   47-954酒店管理
   财贸金融(限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8-953金融
   48-954保险
   48-955对外贸易



附件2:

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安排

  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的范围
   全市拟招调人员依照《深圳市2002年招调员工职业目录》进行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技能鉴定、统一技能水平测试。
   (一)带"*"号的职业(工种)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不安排技能水平测试;
   (二)其他职业安排技能水平测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与要求
   (一)申请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有关条件、程序与要求,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鉴定条例》规定执行。
   (二)以下人员可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1.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三年;
   2.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中级职业培训结业;
   3.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作;
   4.确有技术专长者,符合市劳动局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局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技能水平测试的条件与要求
   (一)参加职业技能水平测试的人员,须经用人单位同意。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报考。
   四、技能水平测试方式
   (一)技能水平测试设应知、应会两个科目,允许单科补考。成绩当年度有效。
   (二)职业(工种)应知测试采取笔试形式,应会测试采取实际操作或计算机模拟实操的形式(因受设备、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测试的职业,可采取笔试或其他方式进行);职业(专业)的应知、应会均采取计算机无纸化的方式进行测试;外语类专业应会的测试内容为大学语文,其他职业(专业)的应会测试内容为基础英语。
   (三)对于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前国家尚无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且暂未纳入招调员工职业目录范围的职业(工种),其技能水平测试,企业可在2002年7月7日前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根据生产实际制订测试标准、组织命题,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报名地点、时间安排
   (一)报名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25号(职业介绍大楼)

       (二)时间安排:

        1.职业技能鉴定安排(第一批已于3月初完成)

           

报名时间

鉴定日期

第二批

5月3日前

5月18-19日

第三批

6月22日前

7月6-7日

第四批

9月6日前

9月21-22日

第五批

11月8日前

11月23-24日

2.技能水平测试安排

  

           

报名时间

测试日期

第一批

5月3日前

5月18-19日

第二批

6月22日前

7月6-7日

第三批

9月6日前

9月2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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