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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9期(总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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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2-02-26 【字体:

深府〔2002〕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深府〔2002〕38号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若干规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市、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加强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切实保证两个《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顺利执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卓钦锐
  副组长:蒋尊玉
     陈玉堂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邹国华 市建设局
     孙文荣 市公安消防局
  成 员:梁小群 市建设局
     王 芃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黄争鸣 市环保局
     陈 波 市水务局
     秦永安 市城管办
     黄德明 市公安消防局
     戴飞欧 罗湖区政府
     徐铁南 福田区政府
     黄建友 南山区政府
     张伟宜 盐田区政府
     曾汉良 宝安区政府
     郭雨蓉 龙岗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主任由蒋尊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芃同志兼任,以上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各区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区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房屋租赁、水电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日常处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一)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审定全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规程,对各区的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日常处理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清查违法建筑;
  2.负责受理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申报,并认定违法建筑建设日期(认定日期以1999年3月5日为界);
  3.区别违法建筑是否属于不予确认产权的范围;
  4.提出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建议;
  5.组织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
  6.组织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质量鉴定;
  7.组织消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消防验收;
  8.负责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质量鉴定和消防验收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区领导小组认定符合两个《规定》处理条件的,交由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市、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于2002年3月1日正式成立。
  (二)各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02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报,至2003年3月1日截止。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3月10日前完成拟订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规程和相应的格式文本,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各区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应于2002年3月10日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两个《规定》调整的范围是1999年3月5日市人大《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对1999年3月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查处。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执行这项规定,明确法律界限,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五)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政府于3月10日前拟定宣传计划及方案,报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六)各区政府于2002年3月15日前组织召开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及镇(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关于执行两个《规定》的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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