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2〕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8日)
深府〔2002〕31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和依据
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能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退出现役时间: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2001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离队时间及接收安置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切实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精神。
二、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退出现役士兵数量多,安置任务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各级政府和新闻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国防和"双拥"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和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促进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接收退役士兵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要结合安置工作的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召开座谈会,组织退役士兵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使他们了解我市就业形势和国家的安置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鼓励他们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服从分配,积极投身经济特区的建设。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依法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2002年度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或拖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招调干部或工人指标;行政监察部门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拓宽安置渠道,鼓励自谋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安置工作新途径。一是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二是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对服役满二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2.5万元;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申请时间为3月底前,转业士官为6月底前,由本人向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区安置工作机构审核后,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书到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或安排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部门按规定托管。
(三)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指标入伍,1998、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要广开渠道,统筹安排他们到镇、村办企业或"三资"企业工作;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择业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重视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把它纳入当地就业教育培训规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各级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退役士兵,按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它当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评选条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强化政府的调控力度,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确保政令畅通。监察、民政、公安、计划、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