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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2-00389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1-30 00:00
名 称: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办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价〔2002〕8号
主 题 词:
附表一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卫生部门 | 1.卫生许可证 2.体检费 3.卫生知识培训费 | 10元/证 75-85元/人 20元/人次 |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函[2001]264号 | 体检为办理《健康证》之前的必经手续,体检收费按实际检验项目和我市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健康证》不另收费。 |
二 | 环保部门 | 《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20元/证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 我市免收此费 |
三 | 公安消防部门 | 消防设施配套费 | 按装修面积2元/平方米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3号 | 仅对需进行装修的对象收取,报批消防安全手续不装修的不收费。 |
四 | 工商部门 | 个体户开业注册营业执照工本费(含副本) | 23元/户 | 深物价[1997]67号、粤府办[1992]67号 | |
五 | 劳动部门 | 职业资格证书费 | 4元/证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1999]115号 | 已持有此证的不收费。 |
有合法收费依据,但不得在前置审批时强制收取的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卫生部门 | 1.卫生工程设计费 2.证照镜框费 3.委托性卫生监测、检验 4.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 最高收费标准:总造价2万元以下按4%、2-5万元4-3%、5-10万元3-2%、10万元以上2%,由双方协商确定。 20元/个 协商收费 50人以下企业10元/户,个体工商户5元/户。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深价[1999]136号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粤府办[1992]67号 | 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不属前置审批项目(下同)。 同上 同上 应在开业时收取。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
二 | 公安消防部门 | 消防知识培训 | 4元/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 省委办公厅粤办函[1998]1号 | 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
三 | 环保部门 | 1.超标污水、废气排污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 超标污水50元/吨、废气最低0.04元/公斤。 按项目金额50-3000元/个次不等。 | 粤府[1990]74号、粤价函[2000]45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54号 | 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自愿委托,不得强制。不属前置审批项目。 |
附表三:
应取消的不合法收费项目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卫生部门 | 购买工作服、消毒粉(药水)或洗衣粉等 | 自定 | 无 | 不得收取 |
二 | 公安消防部门 | 防毒面具、应急灯、安全出口灯、灭火器、灭火筒等 | 自定 | 无 | 不得收取 |
三 | 环保部门 | 污水废气处理装置 | 自定 | 无 | 不得在前置审批环节与行政职能捆绑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