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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42期(总第2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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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945

分 类:市水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30 00:00

名 称: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文 号: 深水供字〔1998〕3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6-30 【字体:


深圳市水务局
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附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限制指标

备注

1

≤15

 

2

浑浊度

NTU

≤3

 

3

臭和味

(级)

无异味(2级)

 

4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无红虫等

5

PH

 

6.5~8.5

 

6

余氯

mg/L

≥0.05

 

7

细菌总数

个/mL

≤100

 

8

总大肠菌群

个/L

≤3

 

9

氨氮"

mg/L

   

10

亚硝酸盐氮"

mg/L

   

11

高锰酸钾指数"

mg/L

   

注 (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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