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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941
分 类:市水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20 00:00
名 称: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文 号: 深水供字〔1998〕1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局 1998年3月20日)
深水供字〔1998〕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此项废止)注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
人员配置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备注 |
1 | 总负责人 | 1人 | 法人代表 |
2 | 技术总负责 | 1人 | 给水排水专业工程师或以上级别 |
3 | 项目负责人 | 2~3以上 | 助工或技术员 |
4 | 电 工 | 2人 | 可兼其它岗位 |
5 | 工 人 | 10人以上 | 持证上岗 |
附表2
劳动用品配置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人货车 | 2台 | |
2 | 潜水泵 | 2~3台 | |
3 | 通风设备 | 若干 | |
4 | 高压冲洗水枪 | 2支以上 | |
5 | 常用工具 | 一批 | |
6 | 劳保用品 | 一批 | |
7 | 仓库 | 20平方米以上 |
注 专业清洁机构签订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每半年应向市水务局汇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