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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321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1-06-12 00:00
名 称: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统信通〔2001〕5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
深统信通〔2001〕59号
现将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
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7.对忠于职守的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现象的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有关方面的工作:
1.统计机构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稳定及专(兼)职统计人员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企事业组织和农村乡镇政府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3.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的情况。
4.按要求开展统计单位登记工作的情况。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份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市统计信息局、监察局、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认真组织下属单位、基层组织、各类型企业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介和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及印发统计法规资料等形式,使统计普法立体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起来。要认真组织各单位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市、区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深圳市统计违法情况举报电话、信箱为2100466、jbxx@shenzhen.gov.cn)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现有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管理分工,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按大检查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填报《深圳市统计法情况大检查自查表》,按统计报表报送管辖原则报送市、区大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部门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工业产值、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出生人口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检查统计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抽查将采取下管两级的办法进行,即市对区(局)或联合区(局)对部分镇(街道、公司)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
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下一级搞好检查工作。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单位、部门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各级的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对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大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整改采取的措施;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1-2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对今后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统计信息局、监察局、司法局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到各区、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于7月中下旬,对全市大检查情况组织抽查,并组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具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市府直属单位垂直领导的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 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②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④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⑤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1.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要认真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3.县以上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省(区、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地)、县两级搞好抽查工作。
各市(地)、县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省(区、市)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抽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区、市)或市(地)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市(地)、县对在检查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要将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②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3-5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③统计基础工作情况;④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朱之鑫(国家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刘 飏(司法部副部长)
林贤郁(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熊振南(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先文(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杜 茂(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
程子林(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附件2:
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 理 市统计信息局局长
副组长:孔爱玲 市统计信息局副局长
麦柱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育泉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杨铁军 市统计信息局办公室主任
杨 卫 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副处长
张 群 市统计信息局法规处副处长
黄火秀 市监察局政令监察处副处长
杨时敏 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3:
深圳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自查表
表 号:SY-F001表
制表机关: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批准机关: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填报单位(盖章): 2001年6月 批准文号:深统信法字〔2001〕3号
检查项目 发生数
一、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统计资料(次)
2.瞒报统计资料(次)
3.伪造统计资料(次)
4.篡改统计资料(次)
5.拒报统计资料(次)
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次)
7.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张)
8.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次)
9.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有、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有、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11.对忠于职守的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现象的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无)(如有,可另附材料说明)
二、统计机构情况
1.所管辖的单位数(个)
其中:(1)未独立设置统计机构单位数(个)
(2)未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单位数(个)
(3)已统计登记单位数(个)
2.现有统计人员数(包专、兼职)(人)
其中:已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数(人)
三、统计台帐的设置情况
1.应设置统计台帐的单位数(个)
其中:未设置统计台帐的单位数(个)
四、普法教育情况
1.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的情况(可另附材料说明)
2.参加统计法规知识培训、考试人数(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1.本表由各区计划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指定的有关单位填报。本表复印有效。
2.7月5日前报统计信息局法规处(联系人:郭继军、郭玉梅;联系电话:2100466、2102333-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