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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16期(总第2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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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1年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1-04-13 【字体:

深府〔2001〕2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1年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深府办〔2001〕29号

  为确保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维护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在今年4月至6月开展全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查处私招劳务工,打击劳务诈骗,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保持国  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对象和内容
  (一)劳动监察的对象是全市所有用人单位,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筑行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察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重点是:
  1.用人单位办理劳务工手续的情况;
  2.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年审的情况;
  3.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5.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
  7.用人单位执行《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的情况;
  8.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和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9.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境外在深就业人员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活动方式
  (一)市政府成立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荣俊
  副组长:汤耀治
  余晖鸿(市劳动局)
  成 员:林王霖(市政府办公厅)
  黄造基(市劳动局)
  古益强(市财政局)
  王剑平(市公安局)
  彭曙曦(市工商局)
  李 平(市建设局)
  林风梅(市劳动局)
  李廷忠(市财政局)
  秦永安(市城管办)
  邓成林(市公安局)
  刘 秦(市总工会)

  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黄造基兼任办公室主任,林风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二)由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采取"集中力量,统一指挥,分区逐片,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全市用人单位  进行劳动监察。市里从劳动、公安、工商、建设、财政、城管、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市劳动监察联合执法队伍,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在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抽调人员组成执法队伍。各区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劳动局牵头,从相应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区劳动监察联合执法队伍。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
  四、步骤和要求
  (一)组织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4月24日)
  1.制定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方案。
  2.组织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培训。
  3.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介发布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消息,大力宣传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做法。
  4.印发《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等宣传资料。
  (二)监察阶段(4月25日-6月5日)
  各监察执法组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监察。在执法过程中,各检查组要紧紧围绕今年全市劳动中心工作开展监察,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做好统计汇总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在监察执法月期间,各新闻单位要跟踪宣传报道。
  (三)总结表彰阶段(6月6日-6月26日)
  在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本次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由市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监察执法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出色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同时,对违法违规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本次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结束后,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跟踪整改,巩固本次执法月活动成果,并组织违法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劳动法规培训,增强其守法观念,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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