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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15期(总第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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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330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1-03-09 00:00

名 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文 号: 深民社〔2001〕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1-03-09 【字体:

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重新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2001年3月9日)

深民社〔2001〕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 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除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社会团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授权下列组织为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市总工会;
  2.共青团深圳市委;
  3.市妇女联合会;
  4.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市科学技术协会;
  6.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7.市残疾人联合会;
  8.市贸促会;
  9.省级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
  各区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符合条件的组织作为本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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