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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3386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04-01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2001]6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1日)
深办发[2001]6号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其范围如下:
(一)市直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及行政领导集体;
(二)市辖区党委常委会及政府常务会议;
(三)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及监事会。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五)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七条 各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见附件),作为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管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
01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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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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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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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正式与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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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会议记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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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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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须到会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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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决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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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通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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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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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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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审批单位 (盖章)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单位":须写明单位全称。
2."会议名称":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为党委(党组)会、董事会、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每一种会议分别填写一张与之对应的《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
3."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须明示姓名,"会议记录部门"写明部门名称。
4."会议通知送达时间":是指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必须提前多少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及会议的不同类型确定提前送达时间,但不能超过《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5."须到会人数比例":详见规则第五条。
6."决策形式"及"通过比例":根据国家及党内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形式分为"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各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本单位每一类会议的决策形式。在决策形式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中,要进一步明确能够形成会议决议的赞成票数占应到会人数的比例,《规则》规定比例为二分之一以上(《规则》第六条第六项)。
7."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此项是本表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要根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列举须经每一类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例行工作不需表决的不必列出)。表述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投资、工程、土地项目以及财、物的,还要求量化。所有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遗漏。一个单位有多个领导集体的,各个领导集体所议之"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不得交叉重叠。
8."补充规则":是指属于《规则》第十条、第十五条范围的事项,或符合《规则》的原则,本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具体(特殊)规定。
9.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要求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作为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公布。凡表中所列"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此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