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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劳〔2001〕17号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2000年度劳动年审的公告
(2001年2月8日)
深劳〔2001〕1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及《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00年度劳动年审时间为2001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顺利完成这项工作,现就全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年审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劳动年审。各用人单位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向市、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及计划单列单位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年审申报。
二、市辖用人单位到市劳动局2楼劳动业务服务大厅劳动年审窗口办理劳动年审手续;区属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到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办理劳动年审手续;各计划单列单位所辖用人单位,由各计划单列单位劳动管理部门组织办理劳动年审手续。
三、根据深价[1999]176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应缴纳证照费人民币50元。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劳动年审手续。劳动部门在年审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末办年审手续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将被停止办理各项劳动业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卢先生、周先生 联系电话:249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