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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5期(总第2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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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内资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1-01-18 【字体:

深府〔2001〕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内资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的通知

(2001年1月18日)

深府〔2001〕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精神,现就我市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条件
  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内地大型企业(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在深圳设立的子公司,或本市已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其注册资本可降低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核准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好的《深圳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程序
  申请企业将核准所需材料,交由市贸发局核对收文。自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市贸发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凡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申请注册企业,可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要求预登记从事进出口业务,并凭营业执照到市贸发局申请核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四、进出口经营权年审管理制度
  凡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至3月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填写《深圳市外贸企业年审登记表》,到市贸发局办理年审。对年审通过的企业,市贸发局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凡在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包括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走私、漏税、伪造和倒卖进出口许可证、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工商管理规定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年审,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其经营进出口业务资格。
  企业被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后,市贸发局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受理该企业(包括原主要股东重新注册的新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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