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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5期(总第2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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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01-003432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01〕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1-01-19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工商局、
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深府〔2001〕12号

  市监察局、工商局、国资办、集体办《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及工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深圳注册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均应通过经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同一资产经营公司内部企业产权变动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予公开交易的产权转让不在此限):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二)国有、集体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国有、集体资产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制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二、 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产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或有权处置该产权的机构审批;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由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二)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予资产评估的除外);
  (三)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并办理产权交易合同的鉴证手续;
  (四)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交易:
  (一)委托:由产权出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二)挂牌: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公告或者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三)交易:在公开挂牌期限内,若有二家以上(含二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出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交易。
  (四)交易合同鉴证: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鉴证。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投资者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申请、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投资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产(股)权转让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企业产
(股)权转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不需再办理公证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法规,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和集体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回执,所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必须明确交易的具体方式、转让的产(股)权占整体产(股)权的比例、转让价格与评估值的对比情况。
  六、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产权交易操作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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