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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第2期(总第2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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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347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12-2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深府办[2000]10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0-12-29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00年12月29日)

深府办[2000]107号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在一个优美、宁静、清洁、安全的环境中欢度元旦和春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经市政府批准、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而需燃放烟花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的,经公安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安全燃放条件及燃放的时间、种类、数量、地点之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燃放。对经市政府批准燃放烟花的,公安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公安、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对单位直接责任人、行为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特区内的各区、镇(街道)要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辖区内发生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早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此之前,两区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控制,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五、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遵守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给予曝光,对没有出现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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