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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19期(总第1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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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深供水流域违章养猪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0-10-14 【字体:

深府[2000]126号

  (2000年10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深供水流域是我市和香港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流域包括宝安区龙华镇、观澜镇及光明华侨畜牧场百花村、龙岗区平湖镇、布吉镇及横岗镇六约村、罗湖区东湖街道办。近年来,流域内的违章养猪情况加重,对水源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为确保我市和香港地区供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流域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形式养猪场。各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新审批养猪项目。流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土地和场所租借给他人从事违章养猪活动,不得为违章养猪提供供水、供电便利。

  二、对流域内己搭建的违章养猪场,由宝安区、龙岗区和罗湖区政府负责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三、各区、镇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环保局和有关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清理违章养猪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并将清理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区政府报告。

  五、对执行本通告不力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从事违章养猪活动或妨碍清理工作的,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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