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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18期(总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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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0-10-06 【字体:

深府办[2000]83号

  (2000年8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紧急通知》(粤办明电[2000]156号)精神,规范我市社会医疗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从8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医疗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城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进行。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医疗市场领导小组体组织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王顺生同志任组长,周俊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罗湖区刘影周、福田区王文霞、南山区毛晓碚、盐田区邹渝、宝安区钟育新、龙岗区麦庆泉及市工商局、城管办、公安局等部门的有关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周俊安兼任主任,刘菊芳任副主任。

  二、整顿内容及措施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及个体行医者。重点是非法行医和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清理整顿的内容及措施主要是:

  (一)清理无证医疗机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或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取缔。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整顿有证医疗机构。市卫生局会同各区卫生局对已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校验,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1.医疗机构以转租、承包等形式举办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分部”、“中心”、“门诊部”、“病区”、“科室”等,应立即收回停办。

  2.医疗机构聘用外单位或社会医务人员,未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应予清退或补办手续;聘用不合格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应予清退。

  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扩大诊疗科目的,应予纠正。

  (三)整顿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严格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媒体刊播未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出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或其他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对充当“医托”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医护人员充当“医托”从中牟利的要从严查处。

  三、整顿步骤及要求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至8月29日)。市卫生局组织召开全市性的全面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动员大会,传达贯彻省政府《紧急通知》的精神,部署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各区部署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检查阶段(8月30日至10月20日)。对有证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实行行政管理负责制,市卫生局负责检杳市属医疗单位和社会医疗机构的医院、门诊部,各区卫生局负责检查区属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的诊所。对无证医疗机构的清理取缔实行辖区负责制,罗湖区由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他区由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检查。

  市清理整顿医疗市场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市卫生局负责对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报省卫生厅,并将全市有证医疗机构名单汇总报省卫生厅。

  为做好此项工作,公安、工商、城管、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发生恶性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大力宣传医疗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规范社会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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