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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16期(总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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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31 08:1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守法纳税大户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00]8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守法纳税大户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0-08-31 【字体:

  (2000年7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弘扬守法纳税风尚,激励广大纳税人为国家和特区建设作出更多更大贡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表彰第四届守法纳税大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第四届守法纳税大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庄心一

  副组长:陈应春

  钟仁和(市地税局)

  李永恒(市国税局)

  成  员:及聚声(市财政局)、刘礼权(市审计局)、张春雷(市委宣传部)、吴松营(深圳特区报)、黄扬略(深圳商报)、刁铁军(深圳电视台)、谢杰华(有线电视台)、胡世文(市国税局)、乔家华(市地税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评审组、宣传组、会务组和文秘组四个工作组,负责开展评选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市国税局副局长胡世文和市地税局副局长乔家华同志具体负责,市地税局和国税局双方派人参加。

  二、评选条件

  (一)在1998年度及1999年度能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无抗税及偷逃骗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同等条件下A类纳税户优先)。

  (二)帐务健全,能认真执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如实核算反映经营情况,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生逾期申报纳税行为。

  (三)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管好各种与税收有关的票据,未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自觉抵制假发票,未曾虚报出口退税。

  (四)综合经济效益良好,为国家积累资金作出较大贡献。纳税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体经营者工作表现好,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五)缴纳税款的统计范围,包括在1998年及1999年实际缴纳的工商各税(含个人所得税),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基本条件如下:(1)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2)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3)私营企业:两年合计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4)个体工商户:两年合计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

  守法纳税大户评选名额根据各税务分局推荐及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申报情况确定。

  三、评选办法

  (一)参加守法纳税大户评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到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各征收分局办税大厅领取《第四届守法纳税大户评审表》,填好后一式两份(附送1998及1999年上缴各种税款完税证的复印件),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征收分局(仅缴地方税的纳税人只需报地税征收分局)。各征收分局组成初审小组,按评选条件和要求,对所管理的纳税户进行初审、筛选,排出参加评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单报市评委办公室。

  (二)8月中旬,评审组对参加评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审查。8月下旬,评审领导小组将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对参加评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评议,并投票评选,确定守法纳税大户。

  (三)评选活动期间,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开设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评选活动的监督。

  市地税局监督电话:3337530

  市国税局监督电话:5582151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上“守法纳税大户”的纳税人,市政府颁发“深圳市第四届守法纳税大户”荣誉牌匾,并进行通报表彰和宣传。

  五、颁奖仪式

  定于10月中旬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

  六、宣传报道

  (一)在我市各大报刊报道评选结果、市政府的表彰决定和颁奖大会,并由深圳电视台转播颁奖大会实况。

  (二)在报刊上对评选出的模范守法纳税大户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并编辑出版守法纳税大户宣传画册,扩大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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