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0年政府公报 > 2000年第1期(总第181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1-15 17: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9]130号
主 题 词:
(1999年11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提出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和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出口,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启动市场,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有关价格与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把取消和纠正的收费落到实处。对已取消和纠正的收费项目。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要认真查对,贯彻落实,已执行到位的要巩固,防止死灰复燃;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坚决落实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该收回的收回,该换发的换发。
(二)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物价局原则上两年内不受理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上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收费;各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从严査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继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两证一票”制度和企业收费监测点制度,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收费透明度。
二、规范、清理涉及外贸企业的各项收费,促进外贸出口
(一)对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我市有条件不开征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开征;需要开征的,对外贸企业原则上暂缓或不开征,其中: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配套费、水务部门的堤围防护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对外贸企业暂缓开征。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在全市范围内对外贸出口企业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规范口岸收费。海关要按规定规范业务单证收费,取消、合并、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凡未列入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规定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各保税区不得收取“保税区通行证费”,已批准立项的一律取消。
(三)各镇、村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基础设施建设、外经服务补偿费以及其它类似的收费。任何单位不准利用合同审批、验厂、台帐管理等环节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或强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接受有偿服务。
三、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凡列入国家管理且标准有幅度规定的收费,包括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全市范围内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律按最低限征收;凡对外贸企业暂缓开征的国家和省定的收费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一律暂缓开征。
(二)严格规范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费行为,严禁借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科技成果申报鉴定和科研课题经费划拨之机搭车收费,或擅自立项收费。
(三)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价格服务工作,提供价格法规政策咨询,开展对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的价格鉴证服务,实行优惠收费,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开拓市场服务。
四、降低房地产建设成本,启动房地产市场
(一)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取消用水增容费、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监证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费;对福利住房、微利住房建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开征的一律不开征,已开征的减半征收,设计、监理、安装、评估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征收。
(二)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各建设收费单位严禁搭车收费、重复收费和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三)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单位除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外,不得另行收取“装修管理费”、“水电费押金”、“物业管理费押金”等其他收费。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禁止明标暗价、价外收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收费。
五、减轻“三改”企业负担,扶持下岗员工再就业,促进国企改革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一)工商部门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免收一年个体管理费或市场管理费。劳动部门对下岗员工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下岗职工办理人才流动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公安交管部门对下岗员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半收取考试费。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三改”(改组、改制、改造)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免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各中介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提供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工商登记、咨询服务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确定后缓交或免交有关费用。
六、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和运行机制,促进基础产业发展
(一)根据国家和省“两改一同价”和“清费并价”的政策要求,优化我市电价机制,实现用电公平、合理负担。在保持电费负担总水平合理的基础上,对全市销售电价进行调整,提前实现国家电价改革规划;同时逐步推行竞价上网、时段和批量电价政策。
(二)在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我市水利工程源水价格,促进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理顺自来水比价关系,优化水价结构,贯彻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加强对蛇口工业区和宝安、龙岗两区自来水价格的统筹管理,做好特区内外水价的综合平衡和衔接工作。
(三)进一步巩固接管水电中间层工作成果,健全和完善“三公开”(量、价、费公开)、“四到户”(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价格、发票、抄表、核算和考核)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和价外收费。
(四)贯彻“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加大公共交通价格管理力度。依据市场情况对大中小巴和出租小汽车的计价基数及时作出调整;依法规范承包费、管理费,解决出租小汽车、中小巴承包司机负担过重问题;对现行市内中小巴线路一票制和分段制的收费方式进一步进行研究改进。
七、运用价格政策,刺激消费,启动市场,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
(一)调整电信收费标准,促进电信消费。进一步调整电信资费,降低电话初装费和电话安装工料费,扩大市话营业区范围,减轻边缘地区用户负担,积极创造条件改革市话计费方式,对大量租用电路的大客户实行优惠政策,降低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促进旅游休闲消费和旅游产业开发。对旅游景点票价,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从严控制旅游景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价格,临展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不得与旅游景点门票联售,取消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制止强行搭售行为。
(三)减轻购买和使用小汽车负担,促进汽车消费。清理汽车购买使用和保养环节的收费,合并部分收费项目,调低部分收费标准;规范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旅游景点、行政机关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收费;对路桥和隧道收费实行月卡、季卡,不停车收费等优惠政策;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收费行为,制定工时费标准,推行明码标价制度;降低驾驶培训收费标准,制止驾驶培训中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除收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机动车辆检验费、车辆牌证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五项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收费。
八、加强法制建设,整顿价格秩序
(一)进一步加大《价格法》的宣传力度;尽快制定《价格法》在特区的实施办法,在价格自律、价格听证、成本审核、反暴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坚决制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开展对粮食、电力、药品、房地产、交通、旅游、电信、物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价格及收费的专项检查活动,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抓好商品房的明码标价工作。按照《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规范企业定价行为,制止低价倾销;同时对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进行正确引导,建立健全经营者价格自律机制,在制止低价倾销的同时,防止行业垄断价格,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