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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24期(总第1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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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31 16:5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9]20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9-12-31 【字体:

  (1999年12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土地增值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对1999年8月1日后已征收的予以退还。

  二、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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