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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16期(总第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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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9-08-31 【字体:

深府办[1999]84号

  (1999年8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培养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指示,结合“三讲”教育和机关作风整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感召和引导广大公务员勤政廉政、敬业爱业、开拓进取、甘为公仆,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现将开展此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此次活动的开展。

  (一)组委会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其组成人员是:

  主  任:李德成

  副主任:陈安仁(市人事局)

  陈  威(市委组织部)

  李小甘(市委宣传部)

  委  员:赖育坤(市委组织部)

  黄发玉(市委宣传部)

  彭霞林(市直机关工委)

  李  干(市监察局)

  温颂明(市人事局)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温颂明兼任。

  (二)评委会负责此次活动的评选、审核和审定工作。

  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特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组委会主任、副主任兼任。

  二、评选范围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和列入公务员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驻深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三、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反腐保廉方面堪为楷模,群众公认;

  (三)勇于改革,不断创新,为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任劳任怨,具有献身精神,在本职工作中成绩优异;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威信高;

  (六)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四、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10名获奖者,授予“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并按市级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行政奖励。

  五、评选表彰活动的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

  1、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各部门要召开动员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评选表彰的准备工作。

  2、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广泛宣传,公布评选条件,使评选表彰活动深入人心。

  (二)推荐评选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

  1、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及有关单位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名额不限),填写推荐表,并附4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于9月20日前报组委会办公室。

  2、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办法,由评委会确定15名候选人。

  3、将候选人名单及事迹公开登报,以群众投票评选的方式广泛征求民意。

  4、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审定人选名单。

  5、公布评选出的10名“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三)表彰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召开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大会。

  2、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事迹报告会。

  3、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事迹,将先进事迹材料汇编发至各单位,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把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引向深入。

  附:深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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