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13期(总第16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7-15 10:0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9]64号
主 题 词:
(1999年6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绿色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技术证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传统农业逐步发展为以“菜篮子工程”为主体的都市化农业, 但由于从事农业商品生产的劳动者主要是外来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较低,不能造应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致使农业科技含量偏低。加快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科教兴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农民整体科技文化素质,促进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提高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绿色证书工程”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认真研究部署,抓紧组织实施。
“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区、镇应成立“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及行业考评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绿证办),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种植、畜牧、水产业中“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镇农业部门负责当地“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把“绿色证书工程”工作搞好。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一)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农业大多数岗位初步建立“绿色证书”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绿色证书”培训计划。
(二)至2000年,全市培养持“绿色证书”人员达到1500人,其中龙岗区500人, 宝安区500人,南山区200人,罗湖、福田和盐田区各100人。各区要把培训任务落实到镇,做到层层抓落实;1999年完成培训任务不低于70%,力争2000年底平均20户农户至少有一名农民获得“绿色证书”。
(三)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到2000年,力争全市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达到70%以上。
三、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必须结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发展生产、科技致富的需要,按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绿色证书”培训。
“绿色证书”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未接受过初级农业技术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生产经营者。现阶段应首先抓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和村干部以及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等农业经营者的培训。
“绿色证书”培训以镇为单位组织教学。市农技推广总站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培训师资队伍,统一组织命题,对各区、镇“绿色证书工程”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监督评估,并负责预订教材和向省农业厅统一申领“绿色证书”。各区必须按照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的要求,承担“绿色证书”培训任务,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考勤、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申请“绿色证书”的学员,必须按照岗位规范要求,接受包括思想与职业道德、生产技能、生产实效(即一个生产周期以上的单产、产值、经济效益)、示范带头作用等内容的考核,学员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应高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农业局制定。凡考试、考核合格者,填写“审批表”,经镇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区行业考评小组评审通过,区绿证办审核同意后,由区农业局(农办)盖印、颁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四、“绿色证书工程”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给予技术指导。
(二)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取得了“绿色证书”农民中选拔。报考中等农校的“绿色证书”学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三)各区要组织以“绿色证书”学员为主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联会,当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增加经费投入。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社会效益为主的新兴事业,每个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包括6门课程,300学时,以及实习、观摩、考核等4-8个月的过程。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
深圳市农业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