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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13期(总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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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15 10:0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9]11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9-07-15 【字体:

  (1999年6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它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结合深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和国发[1999]8号文件的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4号)的精神,对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体制、编制管理等进行相应的改革调整。

  (一)职能调整:

  从相关部门划转、新增如下职能: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

  2.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

  3.食品卫生标准、环保产品标准备案;

  4.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

  5.农药质量的监督;

  6.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

  (二)体制、机构调整

  1.行政体制与机构调整

  (1)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更名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工作并行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领导。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区现有的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及人员予以上划,由市按区域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按正处级建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周对其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直接管理,其机构名称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3)根据中央、省机构改革的要求,将市劳动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职能调整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设相应的机构。

  (4)市质量技术监督周和各分局的基本职能,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调整;以及事权划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提出意见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技术机构调整

  (1)按照精简、效能、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产业结构特点和有效履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要求,原各区技术监督行政机构下属的各类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机构实行重组,具体方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2)将市劳动局下设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建制划转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周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其机构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暂维持不变。

  (3)全市范围内的电梯、自动扶梯、起重机械、大型游艺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需单独成立机构,现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从事上述职能的人员、编制一并划转至新成立的机构。具体调整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文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编制管理

  1.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确定的职能,现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的行政编制及人员,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中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行政编制及人员划转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劳动局现有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的行政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2.原各区技术监督行政机构所配行政编制全部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对新设的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重新核定编制,编制配备数量根据各分局的职责任务、工作量等因素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人员编制问题参照市工商局各分局的办法,用事业编制解决。

  3.根据国发[1999]8号文件规定,严把进人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一律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均不予承认。

  (四)干部及党组织管理

  1.按照国发[1999]8号文和中组部《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18号)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分局局长、副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程序任免。

  2.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五)财务经费管理

  1.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分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交市财政,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足额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予以保证,并统一拨付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涉及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设备采购,应按规定向市计划局申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所需经费由分局按年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预算计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管理和审计,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的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划转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提出具体办法报市政府决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各区原技术监督机构使用和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划归新设立的各分局,不得挪作他用。

  4.成建制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其经费和在用资产全部移交接收单位。部分划转的事业单位,按划转的编制和业务范围,将其经费和在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7月底前全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实施改革方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务必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提干、花钱、转移资产,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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