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12期(总第16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30 18:0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
文 号:深府[1999]118号
主 题 词:
(1999年6月11日)
去年以来,我市沿海一些地方,出现不法分子利用渔船、运输船及“三无”船舶进行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对我市的经济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参与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否则,一经查出,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对运输或经营走私成品油、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暂扣有关证照、责令停业或停航整顿;对运输或经营走私成品油、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累计10吨以上的,并处取消经营资格或依法吊销证照。
(二)对被取消经营资格或依法吊销证照的企业和船舶,工商等有关部门应跟踪监控,发现继续经营、运输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被吊销证照的,发证机关不得再为其签发新的证照。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发证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海关、公安、边防、工商、渔政、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和成品油经营设施的清理整治工作。清理整治的重点是:非法建造或使用的油轮、驳油船、油趸、供油船;非法加装或改装成品油运输设施的船舶及其改装厂、点;合法造船厂的违章建造、改装活动;“三无”船舶;地下油库、油罐、上油点。
(一)凡属“三无”船舶的,一律予以没收、拆毁;属“三无”嫌疑船舶的,由交通、水产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属改变用途从事成品油经营、运输船舶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查获的异地走私船舶要实施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措施。
(二)凡参与走私的、有非法加装或改装运油设施的船舶,必须强制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船主承担,海关在按规定收缴罚款的同时代收10000元作为强制拆除保证金。
(三)坚决取缔非法造船厂、船舶改装点,严肃查处对合法造船厂的违章建造和改装活动。取缔地下油库、油罐和有固定设施的上油点,加强对流动上油点的监控。
四、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反走私责任制管理。要与每艘水运船舶的船主及港口、码头的法人签订反走私责任书,并建立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凡其负责的船舶、港口、码头参与走私或为走私提供便利条件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监管,防止在休渔期进行小额成品油走私活动。
五、各级船舶主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船舶证照审批的管理。要认真抓好经营船舶的总量调控,严格经营资格审查,严密防止走私分子违法购置船舶从事走私活动。对合法手续、证照不齐全或属于淘汰范围的船舶,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购买和发给证照。要对1998年以来船舶审批、发证、补证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违规发放的船舶证照,要严肃查处并予收回。
六、成品油流通市场主管部门要协调好成品油供应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按国家规定搞好经营运作,改善服务,保障各方面的用油需要;不为走私活动提供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罚没油的收购、服务和定向销售工作。
七、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情况不清、工作不力、问题严重而被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出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