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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6-15 17:1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9]39号
主 题 词:
(1999年4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近岸海洋环境,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管辖的近岸海域,东起白沙湾,西至东宝河口,一般为离岸3公里以内的海域,在大亚湾为离岸1.5公里以内的海域。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我市沿岸地区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近岸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我市近岸海域划分为三种环境功能区类型:
(一)二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二)三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四类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城市污水集中排放混合区。
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白沙湾——长湾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白沙湾至长湾,长度约18.8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二)长湾——东村三类环境功能区,从长湾至东村,长度约11.2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核电站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三)东村——望鱼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东村至望鱼角,长度约60.2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四)望鱼角——盆仔湾口二类环境功能区,从望鱼角至盆仔湾口,长度约2.7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五)盆仔湾口——秤头角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盆仔湾口至秤头角,长度约8.1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六)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泥壁角离岸1公里以内的海域,长度约12.8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七)秤头角——正角咀二类环境功能区,从秤头角至正角咀(秤头角——泥壁角三类环境功能区的海域除外),长度约23.4公里,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八)正角咀——沙头角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正角咀至沙头角,长度约18.1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九)深圳河口——东角头下三类环境功能区,从深圳河口至东角头下,长度约14.5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十)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内四类环境功能区,从东角头下至南头关界港池内,长度约22.9公里,主要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城市污水集中排放混合区。
(十一)东角头下——南头关界港池外三类环境功能区,从东角头下至南头关界港池外,长度约21.9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十二)南头关界——东宝河口三类环境功能区,从南头关界至东宝河口,长度约41.7公里,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水产养殖区。
(十三)内伶仃岛二类环境功能区,内伶仃岛周围海域,长度约11.5公里,主要适用于海洋生态保护区。
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
近岸海域二类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执行GB3097-1997第二类标准:三类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执行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但南头关界一东宝河口三类环境功能区有毒有害物质及石油类执行GB3097-1997第二类标准;四类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执行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
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近岸海域和陆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海域环境功能的要求。禁止在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印染、电镀、化工等项目及排放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四)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向海域排放、倾倒任何废弃物。
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略)
二、深圳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