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第9期(总第16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9期(总第16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5-15 16:4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9]3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9-05-15 【字体:

  (1999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去年5月以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员工100%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顺利完成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任务。但是,当前这方面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再就业的一些政策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市场就业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没有理顺,下岗员工的身份认定工作未能顺利完成等等。今年1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对今年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失业员工的基本生活

  (一)继续做好筹集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的工作。全市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8]70号文)的要求,做好1999年度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其中,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今年的计划额度,在去年基础上递增10%,由市财政和市社会保险基金各出资1100万元,总额2200万元。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去年规定的办法,足额筹集本年度再就业专项资金。

  (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与统筹协调相结合,确保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一是驻深的中央属、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由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自行筹集资金、落实保障,并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兜底。二是本市国有企业以其自筹的再就业、项资金保障其下岗员工的基本生活,亏损企业可由其所在系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筹调剂,不属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又确属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按其归属,经核准可分别由市、区、单列单位再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其再就业服务各项费用,负担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是保证下岗员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暂无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优先保证下岗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开设单独的缴费账户予以办理。

  (三)完善“三条保障线”之间的衔接。下岗员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中心协议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登记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在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我市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为85%,今年要加大收缴力度,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对未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跟踪追缴,对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年末要使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

  我市1999年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基本任务是:使当年新增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中的60%得到分流安置,年末全市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下。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大力度,积极有效地落实各项措施。

  (一)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劳动力资源的市场供求实际,以及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技能水平的下岗、失业员工的具体情况,积极拓展再就业培训项目,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市场针对性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全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在确保下岗员工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下岗员工,参加全市统一开展的再就业公共培训,并有针对性地参加技能培训等其它再就业培训项目,切实提高下岗员工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建设再就业培训基地方面,市一级今年要集中建设好一到两个规模比较大、学科工种设置贴近市场实际、教学设施较为完备的培训基地。各区以及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有效提高下岗、失业员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参与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重点是加强为下岗、失业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供求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失业、下岗员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要统一规划设计,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发建设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通和共享,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目前再就业服务工作手段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市场信息分割、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将我市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再就业工作全面走向市场。

  (三)继续做好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的就业推荐工作。第一,继续采取去年的有效做法,1999年要举办两次全市性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交流大会,市、区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针对性强的再就业交流活动,为失业、下岗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二,加强对困难失业员工的扶持力度,落实《深圳市扶持困难失业员工再就业暂行办法》,对由于特殊困难难以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再就业的失业员工,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加强针对性的专门就业指导,制定和采取特别扶持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四)狠抓落实,确保我市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使之真正发挥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和对本市居民就业权利的保障作用。今年要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就业促进条例》的立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的完善,为再就业工作提供更加系统、全面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切实抓好具体落实工作:一是严格落实我市去年以来制定的各项鼓励优惠政策,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方面,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享有同等的优惠,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一视同仁,不应区别对待。二是加大对企业执行居民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继续采用签订责任书等形式,促使有关企业负起责任。三是严格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规范企业的用人和裁员行为,保护户籍居民应有的就业权利,避免出现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下岗、失业现象。

  (五)疏通分流渠道,开辟再就业门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逐步消除阻碍国有企业富余员工向其它所有制形式企业分流的各种制度壁垒,疏通再就业渠道。一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之覆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做好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下岗、失业员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个体经济组织、村级经济组织以及内地企业工作的,本人可到社会保险部门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或委托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原来的社会保险连续计算。二是继续推进住房制度的商品化改革,逐步减低国有企业员工因住房问题而产生的对国有企业的依赖。下岗员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租、住房待遇要与在岗员工一视同仁。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其住房己实行房改,则由购房者或接收单位按微利商品房价一次性向原产权单位补差;未进行房改的,由产权单位决定住房的产权转移问题,可将住房实行房改并售予下岗员工,或在其未找到住房前租给其使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

  1、本人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进了中心而不愿签订协议的下岗员工,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应当从确定其下岗之日起三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合同期限少于三年的合同制员工,以合同的剩余时间为期限;原固定工及合同期限多于三年的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下岗员工中原已经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

  3、下岗员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无故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企业与下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与下岗员工的债权债务关系。

  5、企业如需重新招用本企业下岗员工,应首先解除原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对已经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处理好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它问题。

  下岗员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登记失业,其子女在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入学、入托的,可以继续就读,企业不得增加其子女的学杂费用。为鼓励下岗员工自谋职业,下岗员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以从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领取其应得基本生活费的全部剩余部分(该员工在享受基本生活费期间登记失业的,此期间内不享受失业救济)。

  四、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和基金收缴率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工商个体户及其从业人员都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力争1999年收缴率达到95%以上。

  (二)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少数顶着不缴纳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予以新闻曝光。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五、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

  (一)对企业员工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企业员工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加强对企业离退休审核工作的管理。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员工,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退休,按现行规定办理。今后,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退回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适当核减提前退职人员的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时,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金的1%。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