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9年政府公报 > 1999年第9期(总第165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5-15 16:4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9]33号
主 题 词:
(1999年4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借用国外贷款是我市利用国外资金的重要途径,合理规范地借用国外贷款,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外债的监测与管理,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涉外金融风险,促进外债的借、用、还的良性循环,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外债统计监测制度的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统计监测制度,在各部门现有的借用国外贷款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及时掌握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的总量、结构、投向及还贷情况;同时,建立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的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出具全市外债监测报告,为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外债统计的范围
对全市借用国外贷款情况进行全口径统计,包括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商业贷款和对外担保、驻外机构外债及担保。
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的范围是:我市境内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一年期以上,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借贷融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行境外债券、国际融资租赁(包括国际飞机融资租赁)、可转股债券、项目融资、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及驻外机构的境外借款等。
对外担保的统计范围为:银行、金融机构、市及区属企业为借用国外贷款提供的担保。
三、外债统计监测工作分工
建立外债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制,各项工作的主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世行、亚行贷款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财政局(世行办)负责;
(二)外国政府贷款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负责转贷的机构负责;
(三)我市驻外机构的外债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国资办会同深业集团负责;
(四)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专项负责本公司所借外债、转贷的外债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
(五)市属国有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国资办牵头会同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六)在深“三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外资局会同市外汇管理局负责;
(七)各区借用国外贷款及担保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各区计统局负责;
(八)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由市外汇管理局按现行管理办法负责。
四、外债统计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外债综合管理部门及借用外债的有关单位,必须将外债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并4在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名单报市计划局产业处。
(二)为了搞好全市外债情况普查工作,各工作主办部门应详细填报表一,并提出分析报告,于1999年4月30日前送市计划局。
(三)从1999年下半年起,市财政局、市外汇管理局、市外资局、市国资办、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区计统局应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填报表二、表三,并将季度外债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市计划局汇总。
五、加强外债综合监测工作
(一)由市计划局负责健全全市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汇总全市外债统计数据。市计划局应确保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认真按照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借用国外贷款计划,统一负责全市外债管理的有关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外债监测报告,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做好外债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监测的基础工作,由市计划局会同市统计信息局建立外债统计监测数据库。
(三)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对外借款和担保均须到市外汇管理局进行外债登记;凡不登记者,将视为无效合同并不予以批准对外支付,市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各主办部门要定期与市外汇管理局核对外债数据,配合外汇管理局加大外债登记制度的执行力度。
(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及时地向市计划局提供外债统计监测报告。
附:有关外债统计表格(略)